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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大利亚农业机械化政策   | 
                 
                
                  | 20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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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鼓励小农场主放弃土地   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政府利用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收等办法鼓励小农场主放弃土地。如1977年政府向准备离开和已经离开的劳动者提供贷款,资助其重新创业,成功者,贷款变为无偿赠与;失败者,再以7年为限偿还政府,贷款以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   2.对农场主实行优惠贷款,减免税收   澳联邦政府通过各大银行和政府机构,设立农场开发贷款基金,'特种定期贷款基金',对农场主的各项开发项目、基建项目、官方土地出售或出租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提供贷款,1973年贷款额高达8.17亿澳元。同时,对年收入不足1.6万澳元的农场主实行减免所得税政策,并在关税上,对国内农业需要的产品进口给予优惠待遇。   3. 给农业生产资料以各种补贴   1952年以前,澳联邦政府对新型农业机械第一年减免40%的税金,以后改为25%;60年代开始对化肥和石油产品给予津贴,如通过州政府给石油公司津贴,并规定售给农村石油批发价格不得超过城市的批发价格。   4. 国家拨款推行各公共工程计划   对农用运输网、输电网、水利灌溉工程以及推广费用很高、利润很低的水土保持计划等,都由国家拨款。国内外公司企业对农牧业建设投资的,政府还给予减免税优惠。   5. 资助试验、推广工作   澳大利亚政府设有规模很大的'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其中农业部分的试验机构为农牧场主选育优良品种,改善农业机具及耕作制度,防治作物、牲畜病害,提倡科学管理。各州也设立试验站,其经费由联邦政府拨款1/5,其余由州政府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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