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管字〔2025〕9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核发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管理,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规定,省农机中心决定开展2025年度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三)《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
(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的一致性。检查样机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的一致性。推广鉴定大纲中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要求的,按照要求进行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生产者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三、监督对象
在2023年度核发的256张和换发的21张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随机抽取100张进行监督。重点是实现获证企业监督全覆盖。
四、监督方法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五、人员和时间安排
监督工作由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抽取监督人员,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之前完成监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监督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监督人员要按照规定签订《监督人员承诺书》。
(二)各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时向生产者出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组应在全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督人员承诺书》《证后监督报告》和相关记录。
附件:2025年度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工作计划表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