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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质量投诉不再“状告无门” 
2008-1-17
  农民买了存有质量问题的农机到哪里去投诉?农民与农机制造、销售企业因农机质量引起的纠纷到哪里去协调解决?现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日前由农业部2008年1号文件颁发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据了解,明确规定并规范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尚属首次。过去,这样的机构一般设立在农机鉴定或者推广单位。

  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条,对投诉监督机构、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信息报送和监督、以及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农机购买者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为了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高质量地开展工作,《办法》要求各投诉监督机构要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并且要求在其中工作的人员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并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为了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率,《办法》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在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可以不受投诉者提供书面材料进行投诉的限制。

  《办法》还规定了被投诉方的义务,即被投诉方应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明确农机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调解中需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办法》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汇总所辖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信息,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质量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或拒绝处理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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